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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24-05-31  作者:  新闻来源:呼伦贝尔检察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4年5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拒不投案,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鼓励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法治宣传,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六、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70-11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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