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二)原一审、二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三)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