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高检院、自治区院、呼伦贝尔市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案工作区由法警队负责日常管理,技术科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办公室负责提供保障。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在院办公楼一楼与其它办公区实行安全隔离、全封闭管理。办案工作区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是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非因上述事由不得使用办案工作区。
第四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审批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法警队安排,同时通知技术科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六条 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具体办案安全工作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技术科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法警队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十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不得将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押到办案工作区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室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案工作区内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属办案工作区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带出,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办案人员要爱护办案工作区内的设施,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的秩序,使用完毕后将房间打扫干净及时与办案工作区负责人联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我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