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决算公开情况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我院对2016年度决算公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扎兰屯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接受扎兰屯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对全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对全市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对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6)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负责其它应由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6年决算由15个职能机构构成,包括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后勤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办公室、派驻成吉思汗检察室、法警队。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在岗人数7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7人。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我部门决算收入12,979,076.49元,财政拨款收入12,974,182.94元;其他收入4,893.55元;上年结转4,364,840.08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974,182.94元:公共安全支出12,871,986.45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收入1,625,174.92元;医疗卫生收入471,118.59元;住房保障收入265,584.13元;结转下年2,110,052.48元。
(三)2016年度支出说明
2016年我部门决算支出15,233,864.09元,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12,871,986.45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25,174.92元,主要用于我部门离退休人员经费。
(2) 住房保障支出265,584.13元,主要用于按照政策规定向财政上缴的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3) 医疗卫生支出:471,118.59元。
四、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 “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00.6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9.6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1.07万元。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1,734.39万元,支出总计1,734.39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645.58万元,下降27.1%;支出减少645.58万元,下降27.1%。主要原因:我院2015年在河西新建办公楼,基本建设支出724.29万元,而2016年基本建设支出55万元。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1,297.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97.42万元,占99.9%;其他收入0.49万元,占0.1%。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1,523.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1.97万元,占64.5%;项目支出541.42万元,占35.5%。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733.74万元,支出总计1,733.74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646.23万元,下降27.1%;支出减少646.23万元,下降27.1%。主要原因:我院2015年在河西新建办公楼,基本建设支出724.29万元,而2016年基本建设支出55万元。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522.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1.31万元,占64.4%;项目支出541.42万元,占35.6%。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81.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94.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96.57万元,津补贴293.53万元,一次性奖金18.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7.11万元,聘用临时工工资49.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89.16万元。较上年增加2.1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调资及新考入公务员。公用经费186.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6.17万元,印刷费1.55万元,水费1.16万元,电费9.67万元,邮电费9万元,物业管理费22.8万元,差旅费42.13万元,维修费1.2万元,培训费4.58万元,公务接待费9.6万元,劳务费2.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83万元。较上年增加29.13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院2015年10月搬入新区办公楼,随之产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相应增加,尤其是新区办公楼增加了物业管理费。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00.7万元,支出决算为100.6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1.0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相符。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00.6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1.07万元,占90.5%;公务接待费支出9.6万元,占9.5%。具体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1.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1.07万元,用于办案车辆加油、汽车维修及办案途中过路过桥费,汽车保险费。车均运维费8.3万元,较上年增加18.21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院2016年外调案件增多,尤其是办理上级院交办的大案、要案,需带车前往异地,如:包头、鄂尔多斯、呼和浩特、北京、沈阳等地办案,随之产生的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及过路过桥费都大幅增多。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9.6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9.6万元,接待65批次,共接待314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院领导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二是上级及兄弟院来我院督办案件;三是我院争创八化示范院及全国文明单位招待上级院领导。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6.94万元,比2015年增加29.13万元,增长18.5%。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院2015年10月搬入新区办公楼,随之产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相应增加,尤其是新区办公楼增加了物业管理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0.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0.89万元,比2015年增加131.29万元,增长45.5%,主要原因是:搬入新区办公楼,增加了侦查指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设备。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和2015年相符。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无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琪 联系电话:0470-3216902
以上是我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自查报告。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