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小蓝的日常 | “100%有效”“三天包见效”?停!这波宣传可能违法了!
时间:2025-10-08  作者:陈晨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直播间带货不是“随便说”

虚假宣传终究会“翻车”

想知道还有哪些“坑”要避?

点击下方视频

看检察官揭秘带货里的“违法套路”

划重点

“粉丝福利”得靠真品质,合规宣传、诚信卖货才是能走长远的“流量密码”!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通知通告   更多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公告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拟任听证员的公示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公告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公告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公告
服务   更多
法律法规
指导性案例
互动平台   更多
扎兰检察微博
扎兰检察微博
扎兰检察微信
扎兰检察微信
扎兰检察头条
扎兰检察头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78302000111号